I-589转EB-5双递交后,能用AP出入美国吗?

一般情况下,递交了 I-485 身份调整申请后,申请人不能离开美国直至获得 AP,而出境美国后必须使用 AP 进入美国,否则,申请人的 I-485 会被视为自动放弃,而且有可能被拒绝入境美国。就算有 AP 在手,根据美国移民及国藉法 INA第212(a)(9)(B)(i) 规定,如果曾经在美国境内逾期逗留超过180天或12个月的人士,会在3年或10年内被禁止入境美国。

对于曾递交过 I-589 的人士来说就可能面对一个难题–在 EB-5 “双递交”后是否可以使用 AP 出入美国? 因为 I-589 申请者在递交 EB-5 前很有可能已在美国逗留超过他原来获准逗留的时间180天以上。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1)  在 I-589 递交后在美国的逗留时间是否被视为非法逗留(unlawful presence);

(2) 使用 AP 离境在移民法上是否被视为离境 “departure”。

这回到上一篇文章提及的 INA 212(a)(9)(B)(iii) 条文, 该条文为 I-589 申请者提供了一项豁免:如果 I-589 申请是符合基本条件而不草率(nonfrivolous),且申请者没有在美国非法工作记录,那么在 I-589 等待期的日子并不视为非法逗留。

因此,I-589 申请者符合上述第一个因素。至于第二个因素,我们来看看移民上诉局(BIA)于2012年4月在 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 案例中的判令,BIA在这案例中指出,I-485 申请者在使用 AP 离开及回来美国的期间并不视为在 INA 第212(a)(9)(B)(i) 下的离境 “departure”定义,也不可以被视为因非法逗留而不获准入境美国的理由。此案例已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案例,国土安全局已全面执行这案例,因此负责出入境的美国海关边防(CBP)也要遵循。

所以,I-589 申请者(特指等待面谈中的申请人)如选择在美国境内通过 EB-5 “双递交”的程序,在没有其它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使用旅行证件 AP 出入境美国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双递交”,即同步递交 I-526E 和 I-485 后,最好可以主动取消 I-589。否则,如果启用了旅行证件 AP 出入境美国,其 I-589 或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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