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赦约55万合格之非法移民
当地时间2024年6月18日,美国总统拜登通过白宫官网宣布“大赦”决定:50万与美国公民结婚的无身份移民,以及他们5万名21岁以下的无身份子女,可以直接申请获得美国绿卡。 审理该项申请预计需要三年时间,但是等待审理期间,申请人有资格获得三年期的工作许可。 根据目前官方公布的信息,提出此项的申请人需满足如下条件: 1、非公民必须已与美国公民合法结婚。 2、截至2024年6月17日,已经在美国居住10年或以上。 3、满足所有其他法律要求,比如无犯罪前科等。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如果申请人以合法身份进入美国,与美国公民结婚,最快半年或可以获得基于婚姻申请的家庭团聚绿卡。 但是如果申请人最初是以非法方式进入美国者,则其与美国公民结婚后,申请程序十分复杂和漫长。需要提交601豁免等。甚至某种情况下,还需要离开美国,回原籍国领事馆申请家庭团聚的移民签证。这类案件的审查时间或约10年之久,夫妻也可能面临长期分居的风险。这是造成美国目前大量申请人宁愿没有合法身份,滞留美国的原因之一。 此外,美国国土安全部(美国移民局为其下属机构)还将与美国国务院合作,将努力为符合条件的某类人群提供被允许工作的非移民签证,这类人群包括已经从美国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的童年抵美者暂缓遣返(DACA)计划的受益者和无证移民。通过澄清和加强现有的流程,本次新政策将使美国雇主更有信心,他们可以雇用所需的人才,并且这些人才也能够迅速开始工作。 本次即将进行的大赦,将让至少55万家庭受益。而拜登政府认为:“相信扩大合法途径并让家庭团聚,并认为在美国生活了几十年、纳税并为社区做出贡献的移民是国家社会结构的一部分。” 当然,拜登反对者认为,这是民主党在总统大选之前的拉拢投票的手段。 据了解,目前具体的措施与细节待发布。金颂达律所将会即时关注该总统行政命令的进展。金颂达律师事务所自2008年开业以来,已处理数量众多的DACA申请者。同时也在各类移民案件疑难杂症方面,有着领先行业的丰富专业经验。您如果对自己是否属于本次大赦的要求等,可以随时联系6264477788,或电子邮件到[email protected],首次咨询免费。
F1学生身份过期3个月,还能申请EB-5吗?
对于不少F1学生签证的朋友来说,身份问题是一个需要特别小心的环节。如果一不小心F1身份过期了,尤其是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还能不能继续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绿卡(EB-5)?这个问题涉及到美国移民法中的多个细节与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两个关键概念:身份过期和非法滞留。当你的F1学生身份到期后,没有及时更新或转换成其他合法身份,在超过180天之后,美国政府将开始计算你在美国的“非法滞留”时间。如果非法滞留时间超过180天但不满一年,可能面临三年不得再入境的限制。而一旦滞留超过一年,则可能面临长达十年的禁令。 通常情况下,EB-5申请人希望在美国境内直接调整身份,必须维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身份一旦过期,申请调整身份的难度会增大,因为美国移民局在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当前的身份合法。但在特定情况下,即便身份过期,申请人仍有机会调整身份。 如果F1学生签证已经过期,但仍希望申请EB-5投资移民绿卡,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途径: 1、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F1身份过期但未超过非法滞留的180天期限,目前情况下,仍有机会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表格调整身份。在符合相关要求条件下,可以与EB-5投资移民的I-526(E)申请同时递交。由于此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强烈建议申请人务必要和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咨询后进行。 2、申请恢复F1身份如果F1签证过期未超过5个月,可能有机会申请恢复学生身份。这需要证明没有故意违反移民法规,并且打算继续在签发I-20的学校全日制学习。 3、豁免申请如果因某些不可抗力或非故意原因导致身份过期超过三个月,您可能有机会申请身份豁免。通过豁免申请,可以为您提供额外的法律保护,使您在身份失效的情况下依然有机会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当然,豁免的成功几率取决于证据和解释的合理性,这一步骤建议一定要咨询有经验的律师,以确保准备得充分且合理。 4、领事处理如果您无法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可以考虑离开美国,并通过美国领事馆的领事处理程序完成绿卡申请。这一过程需要回国进行面试,并处理相关的移民签证事宜。
EB-5资金来源是无抵押贷款可以吗?
房产贷款作为投资移民的资金来源是很普遍的,但是,如果贷款是没有任何资产作抵押,是否符合移民法的要求? 多年来移民局在考虑 EB-5 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时,如果是来自贷款,必须要有投资人的资产作抵押。根据联邦法规汇编(CFR)第8章204.6(e),投资移民的资金包括现金,设备,债务等等,而债务必须有投资人的资产作抵押并且该债务必须由投资人个人承担。在2020年联邦上诉法院案例 Zhang v. USCIS 之前,移民局一直把贷款定为 “债务”,因此,如果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是贷款的话,必须由投资人的资产作抵押,否则,移民局认为该债务不会由投资人个人承担,不符合8 CFR 204.6(e)下的资金定义。 案件 Zhang v. USCIS 在2018年在联邦地区法院开始,原告从自己公司借了50万美元作为投资移民的资金,但移民局否决了原告的 I-526 申请,原因是他的50万美元来自公司借款,因此是属于债务,必须由投资人的资产作抵押。原告在联邦地区法院获得胜利,法官解释,8 CFR 204.6(e)条文下没有给 “现金” 及 “债务” 作出定义,因此,法官从一般的定义来解释“现金” 及 “债务”。原告从公司借出来的资金转至投资人身上时已转为现金,可以实时使用。法官用了一个比喻,买二手车的人借了款来把现金给与卖方,卖方不会因为买方的钱是借回来而需要向买方的债主付上任何责任。所以,贷款得来的资金已成为可自由使用的现金,这跟现金的一般定义没有区别。移民局不服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由于 Zhangv. USCIS 的判决,移民局在2021年7月发出通告,在决定投资人的合法资金来源时会把贷款考虑为现金,并不是债务。因此,投资人可以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向银行,公司或个人贷款作为EB-5的资金来源。但是,合法的资金来源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借款公司或个人的资金来源也必须详细解释。 本律所已为多位投资人透过无抵押贷款作为EB-5申请的资金来源,并顺利获得移民局的批准。 免责声明Disclaimer: 本篇文章涉及的任何内容均不代表本律所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本律所或律师与任何读者建立了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美国移民法涉及复杂法律事务及程序等,建议读者务必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
I-589转EB-5双递交后,能用AP出入美国吗?
一般情况下,递交了 I-485 身份调整申请后,申请人不能离开美国直至获得 AP,而出境美国后必须使用 AP 进入美国,否则,申请人的 I-485 会被视为自动放弃,而且有可能被拒绝入境美国。就算有 AP 在手,根据美国移民及国藉法 INA第212(a)(9)(B)(i) 规定,如果曾经在美国境内逾期逗留超过180天或12个月的人士,会在3年或10年内被禁止入境美国。 对于曾递交过 I-589 的人士来说就可能面对一个难题–在 EB-5 “双递交”后是否可以使用 AP 出入美国? 因为 I-589 申请者在递交 EB-5 前很有可能已在美国逗留超过他原来获准逗留的时间180天以上。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1) 在 I-589 递交后在美国的逗留时间是否被视为非法逗留(unlawful presence); (2) 使用 AP 离境在移民法上是否被视为离境 “departure”。 这回到上一篇文章提及的 INA 212(a)(9)(B)(iii) 条文, 该条文为 I-589 申请者提供了一项豁免:如果 I-589 申请是符合基本条件而不草率(nonfrivolous),且申请者没有在美国非法工作记录,那么在 I-589 等待期的日子并不视为非法逗留。 因此,I-589 申请者符合上述第一个因素。至于第二个因素,我们来看看移民上诉局(BIA)于2012年4月在 Matter of Arrabally and Yerrabelly 案例中的判令,BIA在这案例中指出,I-485 申请者在使用 AP […]
I-589等待期,也可通过EB-5“双递交”快速身份调整
在美国复杂的移⺠法体系中,准确理解和巧妙应用相关法规对于制定有效的移⺠策略是至关重要的。今天,我们来探讨 I-589 等待期的其他策略:通过 EB-5 “双递交”快速身份调整。真实案例,干货分享,希望帮助到更多的人。 那么问题来了:I-589 申请期间,仍可以申请投资移民及 I-485 调整身份吗? 答案是只要在美国合法逗留期内递交了符合基本条件而并不草率(nonfrivolous)的 I-589 申请,申请人不仅可以再递交投资移民及 I-485 调整身份的申请,还可以同时递交工卡及回美旅行证 (advance parole)的申请。这方面主要是涉及在美国逾期逗留及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美国移民及国藉法 (INA)第212(a)(9)(B)(ii) 条款指出, 入境美国的外国人在美国境内逗留超过他被准许停留的日期后的第一天, 就会开始计算逾期逗留的日数。如果逾期逗留超过180天,将面临3年内被禁止再进入美国。如果是超过12个月,10年内不能再进入美国。然而如果逾期逗留不超过180天,便不会受到3年或10年禁止入境的限制。此外,INA 245(k) 指出,在美国以非移民身份逾期逗留不超过180天的人士,并且没有非法工作的记录,可以基于职业类别的移民申请提交 I-485 调整身份。 申请了 I-589 而等待期间超过原本可以合法逗留的180天后,仍然有资格申请职业移民及同步递交 I-485 调整身份吗? INA 212(a)(9)(B)(iii) 为 I-589 申请者提供了一项豁免,如果 I-589 申请是不草率(nonfrivolous)并且申请人没有在美国非法工作的记录,那么等待申请期间不会被视为非法逗留。因此,综合以上 INA 212(a)(9(B)(ii),212(a)(9)(B)(iii) 及 245(k)三条移民法,只要 I-589 申请人在入境美国合法逗留期间或逾期逗留180天内递交了 I-589 申请,并且没有非法打工的记录,就可以有资格递交投资移民申请及同步递交 I-485。 大家会问,其它的职业类别,例如EB-1,EB-2,EB-3等是否也适用? 答案是可以,但要考虑表B调整身份的排期是否开放给其它类别,加上 EB-2 及 EB-3 需要先通过劳工部的批准,所以并不可以快速同步递交 I-485 。目前 […]